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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09 07:53浏览次数:

大众卓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合法公司,乙方是一家合法的具有保洁服务许可证的保洁服务公司,根据甲方委托,乙方同意承接甲方保洁服务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次保洁服务事宜,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1.服务内容和区域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 展台范围内 的保洁和汽车美容服务。区域为 上海国家会展中心3H

馆3A15展位 。双方可商定额外服务并签订补充合同。除本合同及其附件有特别约定

外,乙方应确保其将尽力提供符合甲方利益及声誉的具有竞争力的服务。

1.2  每日工作人员数量: 4月19日汽车美容8人,展台保洁2人,20日-28日汽车美容 和

     展台保洁各2人。

1.3  承包总合同费: 元整。大写(壹万柒仟柒佰叁拾圆整)

1.4  驻场保洁   4  人,工作时间为  上午8:30-下午5:30          

1.5  人员要求:  保洁女(年龄40岁以下),汽车美容男(年龄30岁以下) ,身体健康,无残疾,干活干净利索。  

1.6  乙方提供的保洁人员工具:吸尘器、尘推、百洁布、胶手套、扫帚、水桶、玻璃刮、抹水器、玻璃清洁剂、全能清洁剂、洁厕剂、五洁粉、牵尘液、芳香球、大垃圾袋等各类保洁工具、清洁药剂及清洁辅助工具

1.7  乙方提供的车辆美容材料:洗车液、去污泥、2000水砂纸、全能水、万能泡沫、表板蜡、内饰专用清洁剂、皮革清洁护理剂,硬蜡、软蜡、粗蜡、细蜡、划痕蜡等。汽车美容用的工具:超细纤维毛巾、打蜡海棉、一字十字螺丝刀一套,梅花螺丝刀一套、大小软硬刮板各一套、气动打蜡机、电动抛光机、6-22套筒及扳手,8-14T杆、龙卷风内饰清洁枪、烤枪、拆装音响专用工具、万能表、臭氧消毒机、蒸气清洁机,还有其它工具不常用。

1.8  乙方提供每日签到及工作验收表格,以做为付款依据。

2.合同期限和解除

2.1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止。

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前解除合同。

2.3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另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一方破产或明显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一方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费用计算及付款方法

3.1  费用计算:保洁300元/人/天,汽车美容500元/人/天。

3.2  付款方式:保洁服务开始前,在协议签订完成,进场第一天支付预付款总价的40%;

 保洁服务结束后,相关服务费用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甲方以现金方式现场结清尾款。

3.3  乙方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9小时,如超过9个小时视为加班,加班费用为:车美45元/小时,保洁30元/小时 

 

4.乙方指定账户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帐户:

5.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声明及保证其具有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所规定服务的法定能力、资格、批准及执照。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5.2  乙方保证其派遣至甲方的保洁人员和汽车美容人员勤奋尽责及有相关经验,并遵守甲方规定的规章守则。

5.3  乙方保洁人员和汽车美容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身着统一的工作服,乙方应提供工作服样式,并由甲方确认。

5.4  乙方保洁人员和汽车美容人员在保洁清洗过程中,确因工作失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责任认定或由有关权威部门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理赔。

5.5  乙方保洁人员和汽车美容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劳动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依照劳动法进行妥善处理。

5.6  甲乙双方需及时做好高温、严寒等极端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准备。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降温、御寒、避险措施等方面,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声明及保证其具有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所规定服务的法定能力、资格、批准及执照。甲方承接举办的活动应符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并通过所需的一切相关行政审批。

6.2  甲方在本合同执行前指派一名代表。他/她代表甲方处理日常事务,包括与乙方的沟通和联系,批准乙方的报告并协助乙方处理日常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所有的决定及总体组织结构应在甲方代表的职责及管理下制定。

6.3  甲方为乙方保洁人员和汽车美容人员提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场所(休息室或办公室)。 

6.4 乙方保洁人员和汽车美容人员在为甲方提供保洁清洗服务期间,由人为或意外原因造成危难情形和重大严重后果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甲方已经书面指出乙方的违约行为的,并且在下一次保洁清洗服务中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对方总价千分之五作为违约补偿。

8.  合同的修订和转让

8.1  合同双方仅可以以书面补充的形式修改或补充本合同。

8.2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本合同所依据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发生了根本改变,以致造成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受到未能合理预计的严重损失,合同双方应在公平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此问题。

8.3  未经本合同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任何试图违反本规定的转让均为无效。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转让本合同:

   ①转让给其关联企业;

   ②当发生合并、重组、出售全部或重要资产或类似交易时。

     9. 通知

9.1  依照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至本合同列明的收件方的下列通讯地址(或由收件方以五天预先书面通知指定的任何其他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乙方通讯地址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9.2  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

(1)如以挂号信件邮寄,在投邮七天后视为收讫;

(2)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

(3)如以特快专递发送,在发出三天后视为收讫。

10. 保密约定

10.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应当是保密的,无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除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此透露给第三方。

10.2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任何有关甲方的情况都应当是保密的。无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乙方都不得将此透露给第三方。乙方应保证其员工遵守本保密要求。

11. 不可抗力

11.1  如由于发生下述定义的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不可抗力因素而推迟或暂时阻碍了本合同的履行并且一方已按此条款规定通知另一方,甲方或乙方都不应对无法履行本合同条款而承担任何责任。

11.2  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①自然力;

     ②政府机构或甲方的土地所有者发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指令要求对土地、财产、全部或部分设施实施征用或没收而造成供应、物资或劳动力无法使用;

     ③任何政府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为政府机构工作或在政府机构授权下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④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

     ⑤暴乱、叛乱、破坏活动、罢工及恐怖行动;

     ⑥其他法定情形。

11.3  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受影响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指明发生的事件和造成拖延或无法履行其责任的情况并尽其努力挽回该延迟的发生。

11.4  在接到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通知后,双方应立即协商并达成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行动计划以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

12. 适用法律/诉讼管辖 

12.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尽力以友好方式解决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索赔或争议,并且在收到另一方发出的争议通知时,立即着手进行双方代表之间的协商工作。

12.2  如该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进行裁决。

12.3  本合同的形成、生效、解释、执行、修正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 补充与附件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条款,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以外仍应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即其它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然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可以累计,任何一方均可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用于作为解释。 

13.4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乙方各执  1  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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